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满足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其他地区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要,各地盐业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定了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全省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信息(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0月13日至10月19日。
如对公示网点有异议,请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盐业与食品处)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请署名)。
电话:0551-62871010,邮箱:yanye@ahjxw.gov.cn。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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